视觉中国著作权维权案件再成最高院经典案例
发布于:2016-04-09 09:42:22 点击量:
视觉中国著作权维权案件再成最高院经典案例
2015年5月6日,中国北京,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视觉中国)采取多种手段保障著作权归属,维权案件第二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案件特点,在行使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激励作用,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和经济秩序。通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明晰知识产权行政授权确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对关联民事、行政案件的指引功能和引领作用,注重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推进司法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所所发布的2014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报告中精选了35件典型案件,其中视觉中国集团与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为著作权类典型案例入选。
2011年3月9日,视觉中国集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视觉中国是美国Getty Images 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合法授权代表,美国Getty Images Inc.授权视觉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 Images Inc.的品牌图片,并有权就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视觉中国在2007年之前,已在其网站上公开展示了内容为“传送”的摄影作品。2007年,正林公司未经视觉中国许可,在宣传页中使用了该作品,侵犯了视觉中国的著作权。视觉中国要求正林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最高院认为,再审期间视觉中国提交的新证据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赔偿视觉中国经济损失,视觉中国胜诉。
在此次案件中,视觉中国作为著作权人,采取了多种手段保障著作权归属,防止著作权利被他人窃取、非法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面对著作权利认定中的“署名”问题时,恰当地结合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大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并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
视觉中国集团副总裁、中国版权协会理事张宏麟先生表示,自十七届六中全会颁布“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年提高。视觉中国维权案件第二次被最高院列为典型案件,充分说明视觉中国集团在中国图像行业版权保护的领军地位。视觉中国集团为中国图像行业版权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规范市场作出巨大的努力,得到了包括最高院等司法机关的一致认可。
案件原文:
著作权法意义上摄影作品“署名”问题浅析
——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作品 公之于众 署名 公证授权
【基本案情】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林公司)
2011年3月9日,华盖公司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华盖公司诉称:华盖公司认为,华盖公司是美国Getty Images 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合法授权代表,美国Getty Images 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 Images Inc.的品牌图片,并有权就任何第三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华盖公司在2007年之前,已经在其官方网http://www.getimages.cn上公开展示了“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AA030502、内容为‘传送’”的摄影作品。2007年,正林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信息管理平台”宣传页中使用了该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华盖公司要求正林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正林公司答辩称,正林公司早在2007年10月就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宣传册。华盖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摄影师是Getty Images Inc.的员工,也就无法证明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更不能证明Getty公司及华盖公司对本案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起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华盖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合议庭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正林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
华盖公司认为,华盖公司已经合法公证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2007年,正林公司擅自在其“信息管理平台”宣传页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与华盖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正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但该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与计算标准从诉状中无法直观的看出。而正林公司则指出,Getty公司及华盖公司对本案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华盖公司起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华盖公司的起诉。
因此,本案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诉作品的著作权、正林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应当怎么赔付。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正林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正好涵盖了这几个问题,是非常恰当的。
【审理结果】
庭审中,华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示证据A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公司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提起诉讼;A2:(2011)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26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图片的基本信息;A3:企业宣传页,证明正林公司存在侵权事实;A4:图片许可使用合同2份、付款凭证,证明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费数额,可作为参考;A5:和解协议、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民四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A6: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代理合同,证明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针对华盖公司所举证据,被告正林公司认为,以上所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在华盖公司的被授权范围内,不能证明Getty公司是编号为AA030502作品的著作权人,同一张图片在网络上有多家公司销售,Getty公司不是唯一的销售商,本案所谓的侵权刊物早在2007年10月就已经停止使用。
正林公司为支持其辩论意见,出示证据B1:从Getty公司官网上下载的涉案图片网页,证明华盖公司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的摄影师是Getty公司的员工,不能显示为职务作品,其中的额版权声明也只是单方声明;B2:从美国superstock.com下载的网页,证明在美国有另外的网站在销售涉案作品,华盖公司和Getty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合法持有人。B3:哈尔滨共和广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证明涉案宣传册只发放了100册;B4:购买涉案图片的支付记录和电子发票,证明涉案图片的销售价格为5美元。
针对正林公司所举证据,华盖公司认为正林公司的所有证明均不能够证明其答辩意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第二次修正的《著作权法》之前,故本案应适用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有关权利。华盖公司举出的北京方圆《授权公证书》可以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华盖公司对正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Getty公司授权及我国法律规定。而正林公司是该宣传页上的署名人,其没有证据证明使用涉案作品具有合法来源及尽到了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作为广告主,违反了《广告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华盖公司《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交易金额只能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不能将该交易金额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唯一因素。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正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本案涉诉作品,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正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正林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作品摄影师为Ryan McVay,华盖公司不能证明Getty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或享有著作财产权,原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
二审中,正林公司向法院举证:1、Getty公司2008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2007年度报告》,用以证明Getty公司的创意图像集里大多数图像是通过原创摄影者和电影制作者授权获得,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创艺术家,Getty公司只是在一定时间內代表这些艺术家行使相关图像的市场经营权;2、Getty公司网站上标注的条款,该条款显示Getty公司网站上的图片可能是由许可方或第三方图片合作伙伴所有,证明Getty公司只是分销商,对该公司网站上的所有图片不享有著作权;3、华盖公司http://www.gettyimages.cn网页上的《分销授权申请表》,摄影师需填写两项:是否拥有著作权与是否与其他图像代理机构合作,证明Getty公司可以接受独立摄影师向其提供“非排他性分销授权”;4、销售被控侵权作品的数十个网站目录,证明不只华盖公司一家销售被控侵权图片,所有网站销售的被控侵权图片都标注该图片的摄影师、版权所有人为Ryan McVay;5、美国著作权法411、501条款,证明任何人在美国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之前,需首先提供该图片已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凭证。6、正林公出示了与Getty公司网站的往来邮件、电子账单,证明其已于2011年3月以5美元的价格向Getty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图片的使用权。
黑龙江省高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原始版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但是,当摄影作品上有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署名时,摄影者并非当然的著作权人。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该作品的作者。被控侵权摄影作品的摄影师虽然是Ryan Mcay,但是在被控侵权图片上署名的并非其本人,而是“Getty 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故不能仅以Getty公司非实际摄影者而据此认定其不享有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华盖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仅是Getty公司公布在其官网上的被控侵权图片,互联网上已有多家公司公开销售与被控侵权图片内容、摄影师完全相同的图片,而图片上并非标注“Getty Images”水印,系分别印有上述各家公司自已的水印(署名)。加上华盖公司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作品的底片或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亦不能提供其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用以证明其著作权取得的方式。依现有证据看,在有多家公司以相同方式在涉案图片署名的情形下,被控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属并不明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华盖公司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被控侵权图片的著作权人,对被控侵权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一诉求存在瑕疵,而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华盖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事实主张以及要求正林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正林公司侵权行为缺少成立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据此,黑龙江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盖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审并依法改判,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并制服话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共计19020元。华盖公司认为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涉案作品在Getty公司网站和自己的网站中都有展示。涉案作品加注了”Getty Images”的水印标识,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权利。另外,涉案图片下方标明摄影师为Ryan McVay,仅是对摄影师的尊重,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仍应以“Getty Images”水印作为署名。涉案作品是Ryan McVay受Getty公司雇佣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Getty公司所有,华盖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亦享有相关授权权利。华盖公司补充提交了摄影师Ryan McVay宣誓公证书,称Ryan McVay为Getty公司的雇佣摄影师,Getty公司及其授权代表享有展览、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此外,华盖公司出示了《免版税经销商协议》,记载SuperStock等几个其他销售商公司为Getty公司的经销商,也是经Getty公司同意才销售相应的作品。该协议与已公证的一系列材料共同证明华盖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正林公司则认为华盖公司并未提交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凭证,“Getty images”水印不能证明Getty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请求最高院驳回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华盖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再审期间华盖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制服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办案经验】
1、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第是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书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实践经验
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征,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故对于著作权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要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所涉及作品的情况等合理进行确定。
本案中Getty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的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张图片都要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来讲将是巨大的负担。而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正林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华盖公司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
本案关键点在于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如直接按《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即为著作权利人,但本案作品中涉及“Getty image”水印和摄影师Ryan McVay两个人的署名,由此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会产生影响。正是因为华盖公司出示了一系列可以相互佐证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高院判决华盖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证据材料是否完备,对于作品著作权纠纷中著作权的认定意义重大,掌握初步证据就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
本案一波三折,最终以华盖公司胜诉结束。华盖公司之所以能胜诉,正是由于一系列著作权归属证明材料和正林公司的侵权材料相互衔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本案曲折的维权历程,我们必须认识到,著作权利认定中的“署名”问题不能机械的对法律生搬硬套,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毕竟法律条文能够涵盖的意思有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保护也要采取多种手段保障著作权归属,以防著作权利被他人窃取、非法使用,只有在诉讼中为自己争取充足的证据材料,才能在著作权被侵权时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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