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破除最后藩篱 实现庄严承诺——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述

发布于:2016-04-21 09:01:01 点击量:

 历史将会铭记这一时刻。

  2016年3月13日,人民大会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高法工作报告。

  “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穷尽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周强院长的声音铿锵有力,会场爆发出经久不息的掌声,久久回荡在人民大会堂。

  这是对28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承诺,更是对全国13亿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从那一刻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集结令”已经发出,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冲锋号”正式吹响。

  守护最后防线,法院义不容辞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

  有人称,“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激增,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积案“案台高筑”现象非常严峻,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有效执行,无形中助长了恶意逃债的不良社会风气,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贬损。

  司法公正不只是抽象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更是权利实实在在的兑现,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裁决结果的公平公正,也需要业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就会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就显得无比苍白。

  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执行信息化突飞猛进。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对接,实现了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与6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信用惩戒机制大显神威。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截止到目前,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40余万例,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78.24万人次、乘坐飞机388.7万人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威力自动履行义务。

  ——执行机制不断改革创新。在加大集中查询财产力度、通过强化责任追究推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同时,许多法院还采取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建立悬赏举报制度、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措施,为执行机制改革创新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被列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之一。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具备了现实基础。

  破解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期待已久的愿望,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进程中,“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提出正逢其时,是以周强院长为班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英明决策,体现了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感和舍我其谁的气魄。

  加强顶层设计,瞄准“四个基本”

  狭路相逢勇者胜,勇者相逢智者胜。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时间表”已经划出,任务紧迫,时不我待。

  解决执行难,不仅仅需要勇气,更需要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的智慧,需要迅速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执行力,需要勾勒出一张清晰可循的“路线图”,需要对执行难现实有清醒的认识,对执行难的形势有准确客观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正确认识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现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何算基本解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个基本”的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在执行理念、执行方式、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解决执行难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须整体布局、有序推进:强化财产调查手段,完善网络查控系统,是解决执行难的前提;加大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制裁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保障;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是解决执行难的组织基础;促进诚信机制建设、优化外部环境,是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条件。解决执行难,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要通过坚决有力的治标措施,推动执行效率稳步提升,同时要着眼长远,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

  抓好“五项工作”,坚决打赢硬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每一年都有具体的任务和时间表,第一年应当着力抓好奠基性工作,为后两年以破竹之势完成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据介绍,为了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着力抓好执行规范管理。要完善规范体系,靠制度管人。目前,执行工作不规范、执行队伍管理不严格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要解决执行难,必须狠抓规范体系建设。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初步拟定了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网络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多数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同时,要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公正廉洁。

  ——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是执行工作将来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设执行信息化3.0版: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政府机构及各社会主体之间的网络连接,建立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执行查控体系。完善远程指挥系统和流程管理系统,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要实现联网运行、实时指挥,建设并推广应用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案、网上公开、网上监督。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要确保信息化成果得到充分运用,下大力气解决“重建设、轻运用”的“花架子”问题,坚决杜绝建而不用的情况发生。要实现所有执行案件网上办案、网上公开、网上监督,通过设置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风险防控等节点,对案件执行进行立体化的节点监控。

  ——积极开展执行改革创新。2015年以来,最高法院批复广东、浙江、广西、江苏、上海高院和河北唐山中院、四川成都中院试点方案,这些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为执行分权改革顶层设计提供第一手素材。要进行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在建立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异地协作执行、执行转破产等机制方面进一步探索,积累经验。不仅要在执行理念、执行管理等方面创新,还要在执行方式方法等方面大胆创新。要建立执行创新的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微创新”与“微改革”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创立执行创新奖项,将定期组织创新评选活动,对各地创新成果予以褒奖,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推介,为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增续内生动力。

  ——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行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要将专项行动的精神和要求转化为常态化工作,不断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要真正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间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拒不申报或经核查申报不实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立审执协调配合力度,立案阶段要通过简便有效的方式,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要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核查力度,继续探索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强制清算等制度。要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惩戒力度,按照“应纳入全部纳入”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对存在规避嫌疑的,要畅通渠道,支持债权人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对查实的一般规避行为,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罚款和拘留措施可以并用;对情节严重的规避行为,要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拒执罪责任。

  ——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环境。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汇聚全社会力量,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要协调有关部门,重点解决“点对点”网络查控对接中以及联合惩戒的瓶颈,及时处置阻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有效抵制和克服干预执行、消极协助执行和执行中遇到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要特别重视对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工作,不仅要大张旗鼓宣传人民法院穷尽手段、竭尽所能取得的执行工作成效,还要引导全社会对执行不能形成科学理性的认识。要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要求法院解决,将会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要增强担当意识,不仅要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等突出问题,还要重视对执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不断增强当事人的获得感。要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通过强化综合治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和比例不断减少、疏解渠道不断畅通、执行不能的总体状况逐步改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